第四十条 省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拟奖建议进行审定,对省最高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进行评审,做出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拟奖人选、项目、等级的决议和省最高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的专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审结果。
(二)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拟奖建议进行审定,对省最高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进行评审,表决以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省最高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和一等奖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三等奖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当年的评审委员。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告的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异议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
第四十四条 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经审核及必要的协调之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并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必要时,由省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省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拟奖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四十七条 省最高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0.6万元。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