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为本省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国内外自然人和组织。本省的组织在省外取得拥有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并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在科技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以下简称省最高成就奖)和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分类推荐和评审。
第七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最高成就奖
第八条 省最高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并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第九条 省最高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