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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10-10-06 点击量: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有所创新。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科技决策咨询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或者以上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省级或者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国内先进或者以上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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