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
省部级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省部级政策>>正文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 日期:2010-10-01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10项。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1] [2] [3] 下一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