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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10-10-06 点击量:

(二)技术推广项目    

    一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可推广面中占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三)第二款所称外国人、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二条  被授予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省奖励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省科学院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的组长组成。省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从《陕西省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评审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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