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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10-10-06 点击量:

第十条  省最高成就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二节  自然科学类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即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即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者以上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三节     技术发明类奖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自然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即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即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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