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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10-10-06 点击量: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候选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是指我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驻陕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等。经本单位申请,省科学技术厅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指标内进行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最高成就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一项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3人以上(含3人,其中1人应是在陕院士)可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每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次。    

第二十八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省奖励办公室印制的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推荐书及附件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九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时,设奖的推荐单位应是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未设奖的推荐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项目应认真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并写明完成单位、完成人的排序是否准确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并组织答辩。    

    省最高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推荐材料交省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将专业评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询异议。    

    第三十八条  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提出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拟奖人选、项目、等级的拟奖建议,报省奖励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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