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召集项目专家组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项目专家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
3、 聘任课题组长;
4、 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调整课题研究方向与内各课题的工作,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5、 接受省科委和项目依托部门的检查,年终向项目依托部门和项目专家组作述职报告;
6、 及时向专家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项目依托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条件保障。
1、 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面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对首席专家提名的项目专家组成员人选提出建议或意见;
3、 对项目专家组制定的项目总体计划、课题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4、 审核汇总本部门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 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审查项目专家组提出的年度报告和结题总结报告,提出意见后报省科委;
6、 接受省科委的依托,负责项目最终成果的管理;
7、 若一个项目由两个以上的依托部门共同实施,项目第一依托部门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如各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具体问题有争议,由省科委裁决。
第十一条 项目专家组在首席专家的领导下工作,负责项目的学术组织和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 提出本项目的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课题经费分配方案;
2、 负责项目计划的执行,审核课题的研究方案和经费预算,遴选项目课题组长;
3、 定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协调各课题的计划进度;
4、 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对项目任务、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的调整意见;
5、 组织年度总结和学术交流,提出项目年度报告;项目结题时提出项目结题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和项目专家组对所承担的项目负责,首席专家和专家组成员可以担任课题组长。首席专家对课题的设置、课题组长的选聘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有自主权,但要接受省科委和项目依托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故要求离职,须向首席专家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依托部门批准,并报省科委备案。
首席专家的更换,由省科委决定。
第十四条 课题实行滚动管理,对因各种情况不能活不应继续执行的课题,要由首席专家和项目专家组及时提出意见,经省科委批准后进行变更。对批准撤销的课题要停止拨款,已使用经费须说明用途,做出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说明项目失败原因,所余经费一律退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课题制管理的项目,其经费实行项目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经费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预算管理是实行课题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1、 预备费,指由省科委管理的为项目遴选、招标、中性评估、项目评审验收及项目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
2、 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