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条 创新项目由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高新技术、能源化工、商贸物流、生态农业、旅游等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特色产业中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转化项目)。
2、陕西省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即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的技术开发项目。
3、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4、已获得国家立项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1、无偿拨款。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资本金投入方式。单个项目的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贷款贴息。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创新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科技创新项目范围。
2、符合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公布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
3、申请项目如医药、农药等国家明确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获得相应的批准许可。
4、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并提供项目的贷款合同或付息单。
6、未通过创新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7、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没有出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第八条 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填报《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