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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10-12-01 点击量:

 1、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2、已获过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成果;  

    3、已向同级部门申报奖励的成果;  

    4、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5、成果归属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或未经合作单位同意申请本奖励的成果;  

    6、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第十二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成果,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三条  奖励的评审:  

    一、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应用类的项目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二、根据推荐材料分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  

    三、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通讯评审实行打分制。  

    四、根据通信评审的结果,由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拟定建议奖励数量、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五、审定结果由奖励委员会予以公布,征求异议,接受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成果,即为奖励项目。  

    六、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授奖  

    一、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省教育厅为完成单位(陕西高校)颁发奖状,为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  

    二、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制。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完成人员应对项目创新有实质性贡献,主要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对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也可予以奖励。  

    四、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只发给超过已获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奖励的罚则、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罚则  

    一、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者,由授奖单位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由陕西省教育厅通报批评。

 二、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由陕西省教育厅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异议及处理  

    一、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提出,过期一概不予受理。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对所提出的异议,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三、实质性异议由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会同有关推荐单位和专家协助处理。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奖励做为推荐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奖励获得者的荣誉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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