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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10-12-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陕西高等学校及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速我省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陕西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设立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17人至21人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负责。

    第三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授奖范围内初审合格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和推荐条件的成果; 

第六条  奖励的范围

    一、凡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本奖励。

    二、本奖励的成果,主要包括:

    1、有较高理论价值、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2、应用于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

    4、在组织或实施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5、科技信息、计量、标准、档案等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

    6、在科技改革与管理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的条件

    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科学专著、编著、译著、论文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独特创见与新突破,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指导作用;

    3、必须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出版或发表一年以上;

    4、应当具有应用、引用评价、转载等证明材料。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重要的创造、发明或新的发展、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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