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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创新项目资金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专家评审评估等工作经费在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创新项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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