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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 日期:2010-10-01 点击量: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在专业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省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上1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奖审核;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及异议处理决定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0.6万元。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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