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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作者: 日期:2008-11-06 点击量:

为了保护学校自主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校特设立本办法以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控制,不具有独立实体形态,而仅

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形式存在的一种资源,它与其他实体性的生产要素相结合,便能创造经济效益。

第二条 无形资产按其表现方式,可分为独立存在的无形资产和非独

立存在的无形资产两种。独立存在的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对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等;非独立存在的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各种商誉、所誉、校誉、校名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形式,主要体现为各种知识智力成果依照相关程序所取得权利。它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三种形式。

第四条 独立和非独立无形资产均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本法知识产

权保护的对象可进一步细化为如下要点:

1、专利权。是指我校各种职务智力成果所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著作权。它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所编撰的各种著作,计算机软件,影视作品等。

3、商标权。它是指我校校属企业所拥有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

4、科研或技术秘密。它是指各种不宜申报专利,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技术保密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科研或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配方、新工艺、新设计等内容。

5、陕西科技大学的校名,校徽,校章以及各种标记。它是非独立形态无形资产的表现方式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本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各种智力成果(即职务智力成果)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科研或技术秘密等权利。非职务智力成果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职务智力成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完成各种以学校名义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或全国性科学基金等纵向科研项目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学校接受其它单位委托或与其它单位合作等横向项目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完成由学校资助的自选项目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在完成由学校委派的本职及非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学校虽未委派,但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如资金、仪器设备、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场所及人员等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5、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及各类进修和合作研究人员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及进修、合作研究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6、学校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毕业或结业离校学生,在离退休或离校一年内所取得的与原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 属于学校职务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持有,学校享有使

用权和处置权,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其成果将成为完成人校级年度科研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凭学校的职务智力成果所获取的各种知识产权证书,如申请

专利、软件登记时的相关文件以及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或副本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成果完成人可保留证书复印件,必需使用原件时可以借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完成后,对于有望获得各种知识产权的项目,

项目组均应积极组织技术鉴定、申报专利或请奖;对于不宜申请专利以公开技术内容的智力成果,项目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我校自主知识产权以各种方式流失。

第九条  对于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主要从以下方面实施:

1、科研项目完成后,有关的科研人员必须及时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校科技处归档,严格执行科研或技术秘密保密制度。

2、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都要进行严格保密。

3、项目组成员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时必须经过项目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的严格审核,确保无泄密内容后方可发表。

第十条 各类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在向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技

术秘密、著作权以及其它智力成果时或者自主进行各种以赢利为目的知识产权转化时,均需经校产业处批准审核,并按相关法规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的各类学生,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兼职教学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的职工等,在离开学校前需将在校期间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在离开学校后,不得利用其在学校掌握的属于学校的技术专利、科研或技术秘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有损于学校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学校或其所属单位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知识产权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如有违反,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或其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执行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诉讼。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名、徽章及标记等无形资产的商用权属于学校,学校教职工及其它各类人员使用学校名称的,只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以学校所属成员身份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商业性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如未经学校同意,对学校声誉、财产造成损害者,将依法追究其各种责任。

第十四条  我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校科技处和产业化共管,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形成环节,即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专利申请、报奖等成果管理由科技处负责,而利用学校知识产权进行转化、转让、合股等管理则归属于校产业处。

 

附则: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和产业处共同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就相关问题向科技处或产业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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