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条件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优先得到基金的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纳入当地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金计划,以获得补助、贴息等资金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条件,建立投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五章 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立项后,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银行,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凡立项后,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以多种形式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积极提供服务,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达产后,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 对全面达到项目申报书中各项指标要求,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也可田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验收的项目,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6), 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结题或做撤项处理,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七章 统计
第十八条 项目统计工作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计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火炬计划)》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十九条 凡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都要进行统计。 验收合格的项目,自通过验收年度起再统计三年。结题或撤消的项目,自审批机关确定结题或撤消之日起不再统计。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对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和在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委一九九四年公布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