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其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 动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在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立项和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JI(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认定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
第五条 申报渠道与要求: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可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或相关部门,下同)申报,但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只能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1);
②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申报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
②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立项
第六条 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按照《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与评审标准(附件5)》, 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附件4)及项目汇总软盘等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申请认定。
第七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 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推动创新、提高效益的原则,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并报科技部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下达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金融部门。
第八条 对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项目证书。
第四章 资金
第九条 火炬计划项目实施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其中以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和投资机构的投资为主。
第十条 需申请贷款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须报送《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科技部向国家有关银行推荐。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评估和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