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