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
国家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国家政策>>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10-02-17 点击量: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上一页 [1] [2] [3]

关闭